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 关于减免税政策,一是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对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四是对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减征20%资源税。 详细信息请登录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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